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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國防部及中正理工學院案,案由為:「中正理工學院任用未具醫官及護理師資格之林薌薌乙員,擔任一般外科醫官,從事醫療行為,於其上尉停年期滿退伍前,調升少校;未建立醫官值勤及醫療規範,致林員動輒於值勤期間擅離崗位,未經問診即以電話指示處方用藥,影響教職員生就?

  • 日期:89-11-23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廿三)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國防部及中正理工學院案。案由為:「中正理工學院任用未具醫官及護理師資格之林薌薌乙員,擔任一般外科醫官,從事醫療行為,於其上尉停年期滿退伍前,調升少校;未建立醫官值勤及醫療規範,致林員動輒於值勤期間擅離崗位,未經問診即以電話指示處方用藥,影響教職員生就醫安全;國防部未督促所屬,秉於專業法制,任用軍醫官;漠視軍校學生就醫權益,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林薌薌係國防醫學院護理學系畢業,未具醫師及護理人員證書,七十年七月任陸軍八○三總醫院中尉護理官,七十五年十二月調陸軍八八三一醫務所(配屬中正理工學院,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所改隸該校)佔上尉外科醫官缺,嗣該校以其年資已達十四年,將屆上尉階最大服役年限(十五年,八十五年九月屆滿),爰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調佔少校外科醫官職缺,八十五年一月一日晉任少校。經核林員未具一般外科醫官任用資格,該校竟於其上尉停年期滿退伍前,發布其調任少校一般外科醫官,顯不符前揭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二、三條按編制用人、依專長派職之規定,亦有違上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屆滿現役最大年限者不予調任新職」之規定,而該校由未具合格醫師資格者,執行看診、醫療等勤務,亦不符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規定,嚴重影響該校教職員生就醫之權益及生命安全,該校之任用作業,顯有違失,應即檢討改進。
  糾正案並指出:本案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即函請國防部,本於權責查明中正理工學院學生八十九年七月二日陳情函之相關案情,惟該部並未於二週內查復;同年八月三日本院再就本案相關問題,函請該部及軍醫局於文到二週內辦理見復,惟查國防部對於本案未見任何稽催公文,歷經二個多月始函復本院,顯見該部漠視有關學生就醫權益之陳情,對本案之處理有欠積極,應予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