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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案,案由為:「陸軍總司令部第六軍團二一砲指部,辦理龍陵營區營站、KTV俱樂部改建工程,未依規定公告招標,於開標日亦未製作開標紀錄,事後復於補製作之開標紀錄,填具不實日期,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且施工期間,該部未依程序,擅自追加合約?

  • 日期:89-11-23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廿三)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案。案由為:「陸軍總司令部第六軍團二一砲指部,辦理龍陵營區營站、KTV俱樂部改建工程,未依規定公告招標,於開標日亦未製作開標紀錄,事後復於補製作之開標紀錄,填具不實日期,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且施工期間,該部未依程序,擅自追加合約以外工程項目,不符核定計畫及合約內容,致超出合約總價並積欠承商款項,復未依規定簽報核准,逕以營站盈餘及設施修理保養費,分次償還承商欠款,另本案工程驗收紀錄及營區門禁管制登記簿竟均遺失,顯見該部隊管理鬆散,紀律不振,作業輕率,不遵法令,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國防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政府採購法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辦理採購,均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以建立政府之採購制度,俾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砲指部執行本案工程卻未依該法辦理公開招標,將招標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而係由曾主任於八十八年六月初逕行邀集三家熟識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且未當場製作開標紀錄,於事後補製作之開標紀錄上,則將開標日期填載為政府採購法施行日前一日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藉以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該部監察官朱中校負責該部監察業務,職司糾舉不法,明知開標當日並未在場,且開標紀錄有所不實,竟未依職責發揮監察功能,反而在不實開標紀錄上補行簽名,以完成手續,致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經核該部辦理本案工程招標作業,顯有嚴重違失,亟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