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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四位警員,先後接獲被害人詹○○報竊案,未依受理報案規定,製作表單紀錄,亦未陳﹙通﹚報偵查採證,被害人四處碰壁,直至民意代表及媒體強烈抨擊,方始派人受理,影響警察及政府形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警員受理?

  • 日期:89-12-05

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所屬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辦理「校園整地與設施工程」,於兩次招標文件中,均規定廠商之工程實績,限於曾經承攬國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廠商資本額淨值,應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及總負債不超過淨值二‧五倍等,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由本院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四位警員,先後接獲被害人詹○○報竊案,未依受理報案規定,製作表單紀錄,亦未陳﹙通﹚報偵查採證,被害人四處碰壁,直至民意代表及媒體強烈抨擊,方始派人受理,影響警察及政府形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警員受理報案紀律之偵測技術,以及對於違失人員之查處,與現實情形有所脫節,顯有缺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按刑案發生之後,舉凡追緝逃犯、現場保全、調查訪問、勘查採證等偵辦與救護作為,均應立即為之,時間相距愈久,難度愈高;又刑案統計,為規劃警察勤務之依據,統計不實,則部署偏差,預防及打擊犯罪之效果,必然降低。目前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係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之「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等規定辦理,旨在建立標準化作業流程,使各級警察機關、單位、員警於受理報案時,不分本轄或他轄案件,均立即受理,做到「一處報案,全程管制」之目標,並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及前述要點等相關規定,妥適處理,以符時效與真實之要求。惟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二十三時許,台北市民詹○○﹙以下簡稱被害人﹚於國父紀念館前皮包遭竊,先後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轄四個單位報案,始終未被正式受理,因而對警察失望,對報案灰心。經民意代表及媒體披露之後,重創警察形象,本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有下列二點缺失: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四位警員,先後接獲被害人報案,均未依受理報案規定,製作表單紀錄,亦未陳﹙通﹚報偵查採證,直至民意代表及媒體強烈抨擊,方始派員受理,加深社會對於警察的不信任,洵有違失。
二、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警員受理報案紀律之偵測技術,以及對於違失人員之查處,與現實情形有所脫節,應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