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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台中縣警察局案。案由為: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以不實單據,核銷「九二一地震」震災工作補助款,其中新台幣四十萬元公款,遭分局長陳滄楠侵占花用,嚴重損害警譽,和平分局未設專業會計人員,由警職人員兼任主計、出納業務,會審作業,未盡確實。

  • 日期:89-12-05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台中縣警察局案。案由為: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以不實單據,核銷「九二一地震」震災工作補助款,其中新台幣四十萬元公款,遭分局長陳滄楠侵占花用,嚴重損害警譽,和平分局未設專業會計人員,由警職人員兼任主計、出納業務,會審作業,未盡確實;台中縣警察局核銷作業,審查草率,對所屬單位會計、出納人員,專業訓練不足,並對分局長之考核,流於形式,未發揮防制功能,致生本案弊端,且於接獲舉報後,調查未臻翔實,錯失查處先機;警政署未正視所屬單位缺乏專職會計人員問題,妥為檢討改善,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督飭所屬警政機關,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五點缺失:
一、 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對於上級核撥之震災工作補助款,以不實單據辦理核銷,並勾串商店,為不實陳述,誤導上級調查,核有嚴重違失。
二、 台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掌管會計等業務相關部門,對於本案單據之審核作業草率,且對領款作業、及現金之管制作為,未盡落實,無法發揮約制作用,造成貪瀆違法情事,核有違失。
三、 台中縣警察局對所屬有關會計、採購、出納人員之專業訓練不足,且由分局警職人員兼任,未設專職會計人員,致生弊端,復於核銷審查之作業草率,未盡注意能事,應切實檢討改進。
四、 台中縣警察局對於所屬和平分局長陳滄楠之考核,流於形式,未能確實依規定辦理查核工作,核有明顯疏失。
五、 台中縣警察局督察室於接獲電子郵件,檢舉和平分局長陳滄楠等人涉嫌貪瀆乙節,於執行調查工作,未臻確實,錯失查處先機,有待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