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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及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案。

  • 日期:89-12-0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林委員鉅鋃、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及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案。案由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期對於事業廢棄物源頭管理不當、流向管理不周與最終處置場設置不力,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切實依法執行污染源管制,造成嚴重污染國土及水源,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緊急應變不當,致高屏溪上游旗山溪,於八十九年七月間,遭人傾倒大量有害廢溶液,嚴重污染水源及國土,並嚴重影響大高雄地區六十一餘萬自來水用戶民生安全,又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巡防不力,均有違失。」由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計有五項缺失:
(一)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未適時關閉取水口,致受污染之水流入用戶,嚴重影響用戶民生安全。
(二)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未即時告知民眾水源受污染訊息,枉顧消費者權益。
(三) 本院於八十八年間函請經濟部督促自來水公司就員工危機處理之宣導與能力之培養應予改善,惟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未依該公司之規定,執行水源受污染之緊急應變演練,致案發後應變效能不彰。
(四)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緊急通報作業遲緩。
(五)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未依環保署公佈之標準檢驗方法,執行自來水臭度之檢測。
二、 環保署計有三項缺失:
(一) 環保署對於本院八十六年間所提糾正案,未為妥適之改善與處置,致使事業廢棄物四處流竄,致嚴重危害環境。
(二) 環保署長期對事業廢棄物之源頭管理不當、流向管制不周及處理量不足,顯有違失。
(三) 環保署對於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未能妥適規劃,缺乏綿密嚴謹電腦管制系統,致耗費鉅資與冗長時間後,仍無法有效追查事業廢棄物流向。
三、 高雄縣環保局計有六項違失:
(一) 高雄縣環保局未就長興化工申報資料交互查核,並至現場比對,致未掌控該公司廢溶液流向。
(二) 高雄縣環保局長期未掌控長興化工自設焚化爐處理部分廢溶液之狀況,致未能察覺該公司持續隱匿產出巨量廢溶液之事實,終釀成嚴重污染水源及國土。
(三) 高雄縣環保局處理民眾陳情長興化工焚化爐污染空氣案,僅調閱該公司委外之檢驗報告,敷衍了事,未切實查明污染情形,顯欠確實。
(四) 高雄縣環保局對於長興化工事業廢棄物,未確實採樣檢驗。
(五) 高雄縣環保局對於紅蝦山長期遭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其處理與取締均屬不力。
(六) 高雄縣環保局執行事業廢棄物污染稽查比率偏低,顯見該局未重視事業廢棄物之管制。
四、 台北縣環保局計有四項違失:
(一) 台北縣環保局對於昇利化工暫時貯存灰渣情形,未能切實查核流向,對其提報之營運紀錄,僅以書面審查,行事敷衍塞責。
(二) 台北縣環保局對昇利化工污染,稽查不力。
(三) 台北縣環保局對稽查管制資料,管理不當。
(四) 台北縣環保局執行事業廢棄物稽查之比率偏低。
五、 有關機關對高屏溪污染管制不力部分:
(一) 經濟部水利處第七河川局執行河川巡防,成效不彰。
(二) 高雄縣環保局執行水污染,稽查不力。
(三) 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執行水源區,巡查不力。
  該案調查報告並表示:經濟部工業局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確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對於現有工業區、科學園區,應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前,規劃完成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