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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案。案由為:「台北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新制,而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相關配套措施,未及配合政策執行,致資源回收物大量堆置,並引起民眾疑慮,顯有疏失。」

  • 日期:89-12-0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案。案由為:「台北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新制,而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相關配套措施,未及配合政策執行,致資源回收物大量堆置,並引起民眾疑慮,顯有疏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台北市政府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因應垃圾費隨袋徵收新制實施,已緊急調派原垃圾清運人力三十九人,轉做回收轉運工作,另資源回收處理廠之機具,計有分類機一台等。惟查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七日止,堆置於山豬窟垃圾掩埋場之一般類資源回收物,共約四、九四二公噸,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堆置量已累計約達五、五三三公噸,一個月間續增加約五九一公噸。而分類機因日夜運作,過度使用,未能停機徹底保養,造成故障停機(自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至二十三日),亦使處理量雪上加霜,該局處理能力及機具不足之事實,至為灼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