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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及郭委員石吉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由於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土地取得不易、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程序冗長,且無單一窗口,統一受理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申請設置案,致使目前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所,明顯不足。不法業者?

  • 日期:89-12-06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及郭委員石吉所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由於國內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土地取得不易、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之程序冗長,且無單一窗口,統一受理事業廢棄物處理場申請設置案,致使目前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所,明顯不足。不法業者將事業廢棄物棄置於山坡地、水源區。」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調查報告指出:
一、 環保署應加強簡政便民措施,促成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朝守法、專業方向,永續發展,以有效解決事業廢棄物無最終去處之問題,提升環境品質。
二、 環保署應督促地方環保局,利用電腦網路,加強提供申請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場之遠距便民服務,並公佈標準作業流程與標準審查時間,以資便民,並維持政府公信力。
三、 經建會應廣為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作業手冊」。
四、 環保署應加速掌控各廠產出事業廢棄物之質與量,以利規劃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及追查其流向。
五、 環保署應重新檢討事業廢棄物處理民有民營政策。
六、 環保署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加速推動政府採購法綠色採購條款。
七、 環保署應督促地方環保局,強力執行事業廢棄物稽查。
八、 環保署應督促地方環保局,確實按稽查標準作業程序執行,並建立以目標為導向之稽查責任制度。
九、 經濟部工業局應宣導業者「預防污染是划算」觀念,加速推動清潔生產科技,以預防及減少事業廢棄物產生量,促成產業與環保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