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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台北監獄案。案由為:台灣台北監獄對於執行出入戒護區及場舍安全檢查之規定,流於形式,未予落實,對於有風紀顧慮之所屬職員,督導考核,未臻確實,致生貪瀆弊案,均亟待確實檢討改進。

  • 日期:89-12-13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台灣台北監獄案。案由為:台灣台北監獄對於執行出入戒護區及場舍安全檢查之規定,流於形式,未予落實,對於有風紀顧慮之所屬職員,督導考核,未臻確實,致生貪瀆弊案,均亟待確實檢討改進。由本院函請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查台灣台北監獄教誨師張喜發,自八十七年下半年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利用其教誨師身分之便,以牛皮公文紙袋夾帶香菸、檳榔等違禁物品,進入台灣台北監獄戒護區內,轉交與原在該監獄合作社擔任送貨員之受刑人黎文煜及在該監獄理髮部工作之受刑人劉金郎等人,經檢察官調查屬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四一八o號起訴書可稽。教誨師張喜發多次出入戒護區,夾帶違禁品,竟均無人察覺,顯見該監獄,對於出入戒護區衣物檢查之規定,均流於形式,未能落實戒護區之淨化方案,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復指出:據該監獄函復監察院對張喜發之督考情形,張員居住該監獄宿舍,夫妻感情不睦,因張員在外參加舞蹈社,結識女子交往。張員常利用上班時間與該女子電話聯絡,並經常請假,無心上班,為此其所承辦業務,經常錯誤百出。由於張員對本身業務無法盡職、及又在外結識女子交往,遂於張員之平時考核紀錄表之評分表中「廉正」一項之分數偏低,年終考績表中,主管人員之評語亦有「敬業精神不良,業務無法勝任」之考評。然各項紀錄,雖已顯示張員生活違常、工作不力,顯有風紀顧慮,詎該監獄竟仍未能深入查察,事先防範,對於張員在監獄內,目無法紀,販售違禁品長達兩年之情事,未能察覺,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