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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所屬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辦理「校園整地與設施工程」,於兩次招標文件中,均規定廠商之工程實績,限於曾經承攬國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廠商資本額淨值,應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及總負債不超過淨值二‧五倍等,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 日期:89-12-1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所屬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辦理「校園整地與設施工程」,於兩次招標文件中,均規定廠商之工程實績,限於曾經承攬國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廠商資本額淨值,應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及總負債不超過淨值二‧五倍等,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由本院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進見復。糾  正案文指出下列四點缺失:
一、 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辦理「校園整地與設施工程」,於兩次招標文件中,均規定廠商之工程實績,限於曾經承攬國內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廠商資本額淨值,應不低於新台幣一億元及總負債不超過淨值二‧五倍等,皆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顯屬不當。
二、 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未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自行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拒絕廠商投標之規定,復限制投標廠商申訴及異議權利,均有未當。
三、 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所定連帶保證人﹙舖保﹚之作法,非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所定種類,又所定盜採土石料保證金,非屬「押標金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八條所定保證金種類,亦有疏失。
四、 國立台北大學籌備處辦理「校園整地與設施工程」投標須知第三點第四項、第七點第一項、第十點規定,分別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五款、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與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不符,均有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