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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教育部、金門縣政府案。案由為:金門縣政府辦理七十九年校長甄選後,始增訂候用期限一年,於法無據;未恪遵國民教育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指派未經儲訓合格人員,出任國小校長,顯有未合;漠視法令及監察院調查意見,藉故敷衍、延宕,不採取補救措施;未依法執行訴願決定?

  • 日期:89-12-1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呂委員溪木、黃委員勤鎮、尹委員士豪、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教育部、金門縣政府案。案由為:金門縣政府辦理七十九年校長甄選後,始增訂候用期限一年,於法無據;未恪遵國民教育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指派未經儲訓合格人員,出任國小校長,顯有未合;漠視法令及監察院調查意見,藉故敷衍、延宕,不採取補救措施;未依法執行訴願決定,漠視訴願人之權益;教育部對本案之處理,效能過低、行事怠忽、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職責,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李根樂、李仁木、吳水澤等三人,於七十九年參加金門地區國小校長候用甄選獲錄取,並依法儲訓合格,取得結業證書,經金門縣政府列冊候用在案。八十七學年度新增國小校長缺三人,金門縣政府竟以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於公布錄取名單時,已增列「依績序列冊候用壹年﹙八十年元月一日起至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為由,否准渠等陳請核派。案經監察院調查結果,認為增列一年候用期間之規定,於法無據,且不合情理,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以﹙八七﹚台教字第八七二四oo二七三號函,請教育部督促金門縣政府研究補救措施,妥為處理見復。惟迄今金門縣政府仍藉詞推諉,並未妥善補救陳訴人吳水澤、李仁木等之權益,相關作業確有疏失;教育部未積極督促金門縣政府研提補救措施,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亦有不當,茲分述如下:
一、 金門縣政府缺失部分:﹙一﹚ 七十九年辦理國中小學校長甄選,於公布錄取名單時,增訂候用期限一年,於法無據。
﹙二﹚ 未恪遵國民教育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指派未經儲訓合格人員,出任國小校長,顯有未合。
﹙三﹚ 漠視法令及監察院調查意見,藉故敷衍、延宕、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四﹚ 未依法執行訴願決定,漠視訴願人之權益。
二、教育部缺失部分:教育部對本案之處理,效能過低、行事怠忽、未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