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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雲林縣政府案。案由為:雲林縣政府辦理「崙背國中遷校新建第一期工程」,經調查,未能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及申請部分使用執照,未就重新發包之損失,提出求償,委託設計顧問公司,核有未盡職責,工程變更設計,未依規定辦理,工程估驗保留款未繳庫,與相關承辦人員未能積?

  • 日期:89-12-1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雲林縣政府案。案由為:雲林縣政府辦理「崙背國中遷校新建第一期工程」,經調查,未能依規定辦理部分驗收及申請部分使用執照,未就重新發包之損失,提出求償,委託設計顧問公司,核有未盡職責,工程變更設計,未依規定辦理,工程估驗保留款未繳庫,與相關承辦人員未能積極有效作為等諸多缺失,致延宕逾十年,仍未結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確實督促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二點缺失:
一、 雲林縣政府辦理「崙背國中遷校第一期工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初、複驗,對發現之缺失,亦未積極加強列管稽催,未完成驗收,即先行遷入使用,導致日後責任歸屬不明,核有明顯違失。
二、 雲林縣政府未積極向履約保險公司—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辦理解約重新發包後遭受的損失求償,導致公帑損失達一千六百萬餘元,嚴重怠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