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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案。案由為:「自來水公司辦理豐原第二淨水場二期工程,於第一階段試車期間,明知承商設備,於原水濁度超過20NTU時,即無處理能力,明顯不具合約要求之功能,竟未予實質認定整體試車不合格,任由承商持續以低濁度原水試車,且僅憑承商切結保證改善,

  • 日期:89-12-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案。案由為:「自來水公司辦理豐原第二淨水場二期工程,於第一階段試車期間,明知承商設備,於原水濁度超過20NTU時,即無處理能力,明顯不具合約要求之功能,竟未予實質認定整體試車不合格,任由承商持續以低濁度原水試車,且僅憑承商切結保證改善,即支付承商百分之八十工程款,致中止合約後,該公司預計尚須再花費二億五千萬至三億元之經費,至九十年底始可完成改善,不僅浪費鉅額公帑,且本工程自八十四年三月十一日開工,至預計完工營運之九十年底,工期延宕長達七年,影響大台中區民生用水至鉅。」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除前揭缺失外,糾正案復指出其他三項缺失如后:
一、 自來水公司在八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至八十八年九月三日長達783天之第一階段試車中,該公司發現前揭缺失,均未予積極處理,難辭督導不周之咎。
二、 自來水公司試車小組,對於試車合格認定標準前後不一,行事草率,違失情節重大。
三、 本工程不計工期及展延工期部分多處重覆,且未覈實計算,自來水公司及其中區工程處,監工粗糙浮濫,消極任事,有虧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