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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高屏溪下游攔河堰自來水工程興建計畫,於計畫用地取得未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審慎調查土地資料、協調地主,致發生土地取得困難及送水管工程解約之情事;亦未依規定擬編「投資計畫」,進行問題研析及研訂工程、?

  • 日期:89-12-18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高屏溪下游攔河堰自來水工程興建計畫,於計畫用地取得未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審慎調查土地資料、協調地主,致發生土地取得困難及送水管工程解約之情事;亦未依規定擬編「投資計畫」,進行問題研析及研訂工程、財務、營運等計畫,肇致執行時遭遇困難、推動不易、效率不彰;經核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為因應台灣南部區域用水需求,依南化水庫供水計畫,僅能供應高雄、台南地區至民國八十八年之需求,又美濃水庫未能如期開發,故為滿足供水需求,並充分利用高屏溪豐水期餘水,由前台灣省政府水利局辦理高屏溪攔河堰工程,並由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配合辦理攔河堰下游自來水工程,藉由攔河堰與南化水庫聯合運用,平均可增加出水每日五0萬立方公尺,以供應高雄及台南地區。經查自來水公司配合辦理部分,因規劃、評估辦理草率,致工程進度落後及效能不彰,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