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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高速公路沿線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案。

  • 日期:89-12-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通過並公布黃委員煌雄、詹委員益彰、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高速公路沿線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包括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案。案由為:「國道高速公路兩側廣告物林立,分散駕駛人行車注意力,嚴重危害行車安全,高速公路局對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之修正實施,未及早周延規劃相關作業,勘定禁止設置樹立廣告範圍之時效緩慢遲延,致該辦法修正發布逾一年,仍未有效遏止違規廣告物蔓延,徒失修法預期成效;又地方主管機關亦未落實執行建築法、廣告物管理辦法、違章建築處理法等相關規定,以致拆除高速公路兩側違規廣告物之成效不佳,均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由於工商發展快速,大型廣告物林立,尤以高速公路沿線廣告看板數量日增,其中違規設置之問題,甚為嚴重。根據高速公路局統計,截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高速公路全線禁止設置樹立廣告範圍內,查報件數多達一、0三七件;截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查報件數增為一、一七六件,包括T型鐵柱五0二件、屋頂看板二七五件、牆面看板一五二件、鐵架六十五件、竹架一八二件。其中經核准設置者僅九件。顯見高速公路沿線違規廣告物已形成泛濫,不僅分散駕駛人行車注意力,嚴重危害行車安全,並在颱風過境時倒塌,造成房屋、車輛損毀,甚至危及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