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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案。

  • 日期:89-12-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未依據商港法、『國際機場港口聯合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及『基隆國際港口聯合檢查協調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落實統一督導職權,任由各檢查及管制單位自行其是,致聯合檢查協調中心形同虛設,功能盡失,港口門戶洞開;亦未依照交通部『逐船逐航次審查』之指示,確實查驗載運台灣電力公司第四核能發電廠建廠所需石料之嘉新九號船組,以致未能適時查處違法直航,傷害政府形象,激化民眾抗爭事件,洵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於台北縣貢寮鄉興建之核能第四發電廠,為國家興辦之重大建設,因事關核能安全,自來擁核與反核爭議不斷。台電及相關機關允應恪遵國家法律及政策,辦理各項建廠事宜,俾免發生事端。惟八十九年七月下旬,台電承包商大棟營造公司透過貿易商新中原土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大陸進口核四廠循環水進水口防波堤及重件碼頭工程所需石塊石料,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並免辦簽證之大陸物品項目,受委託載運之義合船務公司,經申請核准自大陸間接進口塊石(花崗岩)至台北縣貢寮核四廠工地臨時碼頭,就地通關及卸貨(海拋),竟發生違反兩岸條例有關禁止兩岸直航規定之事件,激化民眾抗爭。
  糾正案表示:基隆港務局徒有具備查驗能力之人員,卻寧可守株待兔,任由不具備查驗能力之員警、士官兵於第一線檢查。委運核四廠塊石之嘉新九號船組,於貢寮就地受檢及卸貨,任由業者通知各查驗單位,及各單位自行決定採書面審查或登船查驗,對於查驗業務顯未重視,交通部及基隆港務局人員諉責於港警所及海巡署安檢所,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