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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案。案由為:「民航局辦理中正國際機場二期航站工程,未能善盡工程主辦機關職責,確實審查工程設計圖說,肇致工程變更設計頻繁,徒增行政作業與公帑支出,更因而延宕工期,影響航站使用效能,且於委辦『停機坪、滑行道、道路相關附屬工程』及『立?

  • 日期:89-12-19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所提糾正交通部暨所屬民用航空局案。案由為:「民航局辦理中正國際機場二期航站工程,未能善盡工程主辦機關職責,確實審查工程設計圖說,肇致工程變更設計頻繁,徒增行政作業與公帑支出,更因而延宕工期,影響航站使用效能,且於委辦『停機坪、滑行道、道路相關附屬工程』及『立體停車場工程』技術服務過程,不當援引法令文意論理,率行函報逕與特定技術顧問機構議價委辦,漠視其他合法廠商公平競爭權益;交通部為民航局上級主管機關,對於民航局前揭函報擬採之不當作法,未能本於權責,審慎衡酌後明確指正,致任所屬自行裁量選擇,顯未盡上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能事。」由本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下列二項缺失:
一、 工程變更設計頻繁,不但枉費鉅額經費,且延誤漫長工期,應確實檢討追究設計監造顧問機構及工程主辦機關責任。
二、 「停機坪、滑行道、道路相關附屬工程」及「立體停車場工程」技術服務委辦過程,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