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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外交部、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案。

  • 日期:89-12-20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陳委員進利、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外交部、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案。案由為:大批九二一地震國際援贈我國賑災用藥品等物資,置放於機場倉庫中將近一年,受贈單位外交部、內政部,未能及時完成提領,行政院衛生署相關配合措施,亦未盡積極,致使賑災功能未能發揮,部分物資亦因而須放棄使用,嚴重影響視聽,爰依法提出糾正。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經查該批援贈物資,屬非藥品部分之提領情形,依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表示,同一件提單,海關並未規定不能分開提領,貨主如有分開提領之必要,該局均准予辦理;且約旦所援贈物資中,帳篷、毛毯、睡袋及奶粉等計六九九箱,該部即以分開提領之方式,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報關提領。故外交部所稱:少數非藥品部分,因與藥品列於同一提單,而無法分開提領之說法,顯非事實,係卸責之詞。又查該批援贈物資,屬藥品部分之提領情形,據該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往來函件,行政院衛生署自始即未反對放行,均係表示:「本署原則同意放行,惟建請貴部全權處理,並使上述藥品不於國內使用」。惟外交部未能有效協調海關先予提領,再研求適當處理,而任令閒置於民間公司倉庫近一年之久,不僅未及時運用,影響視聽、引發國人誤解,且妨害該公司營運,實屬不當。
  糾正案復表示:內政部與地方社政單位間,對於賑災物資之聯繫掌握處理方面,除仍須加強外,另該部被告知賑災物資無法放行時,竟猶未能主動積極查明了解,逕以無意見回應,且亦未積極追蹤後續情形,卒致本批日本援贈賑災用之藥品衛材十一箱,遲未能被儘早查知而有效處理,該部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