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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0-01-02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為興辦士林二十一號公園工程,徵收陳訴人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案地上改良物,於辦理發放補償費時,該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未確實依規定,將陳訴人變更後之地址,於補償清冊中,予以訂正,以致發生補償費發放通知,遲延送達之情事;又該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原拆除本案地上物之處分被撤銷後,未能確實掌握時效,遲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始為拆除之處理,而所為拆除處理之通知前,又未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先令陳訴人限期遷移,於未依限遷移,始為強制拆除,且於通知函內未敘明法律依據,均有疏失。由本院送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二點缺失:
一、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規定,將陳訴人變更後之地址,於補償清冊中,予以更正,以致發生補償費發放通知,遲延送達之情事,確有疏失,台北市政府應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未能確實掌握時效,遲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始為拆除之處理,而所為拆除處理之通知前,又未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先令陳訴人限期遷移,於未依限遷移,始為強制拆除,且於通知函內,未敘明法律依據,核有疏失,均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