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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彰化縣政府案。

  • 日期:90-01-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彰化縣政府案。案由為:「彰化縣政府平時未確實依法督導檢查所轄基層金融單位運鈔車之安全防護設施,功能不彰;財政部為農會信用部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長期疏於監督基層金融機構運鈔車安全防護設備,且運鈔車多次發生遭劫事件後,仍僅以行文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恪遵安全規定,而未能積極督導檢查,以改進缺失,法規形同具文,實有違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即時建立重大偶突發事件之處理機制與獎懲標準,有欠周妥。」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三項缺失如左:
一、彰化縣政府為埔鹽鄉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平時未依法監督考核所轄基層金融單位運鈔車之安全防護設施;該局雖與縣警察局、調查站等單位組成督導編組,惟未能落實運鈔車安全檢查工作,功能不彰,均有違失。
二、財政部金融局為農會信用部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對運鈔車之安全防護,負有監督考核之責。惟該局長期疏於監督,致迭生運鈔車被劫事件,案發後又未能深切檢討,僅行文金融機構,要求恪遵相關規定,致法規形同具文,實有違失。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除應督促所屬,依規落實執行通報與保防作業外,並應訂立重大偶突發事件之處理辦法與獎懲標準,以落實農會運鈔車之安全防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