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案。案由為:「我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機關執行農藥檢測之種類不全,抽驗比例太低,欠缺代表性,致檢測結果難以取信於民;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對於劇毒農藥販售登記管制措施有所缺漏,民眾仰藥自殺事件頻傳;其所彙編之植物保護手冊艱澀難懂,農民依然恣意浮濫用藥,凸顯農藥安全教育迄未落實;而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釐訂農藥殘留容許量未盡周延,失諸嚴苛,引人非議;且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對於進口蔬果查驗,未嚴謹把關,復有配套作業嚴重脫節等情事;具見主管機關對農藥之管理查驗,涉有違失,無從確保國人食品衛生安全,爰依法提案糾正。」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目前行政院農委會已核准登記之農藥產品共計五四一種,包括殺菌劑一八四種、殺蟲劑一八九種、除草劑九十八種、殺劑二十九種、殺鼠劑七種、殺線蟲劑七種、植物生長調節劑二十二種、除螺劑二種、除藻劑一種,另有殺蟲殺線蟲混合劑一種,殺蟲殺菌混合劑一種,而上開農藥產品之有效成分則計三八二種。又農藥所已針對其中三五七種農藥,建立在不同作物中之分析方法,並逐年經標準方法審查程序公告為國家標準檢驗法。而經標檢局公告之蔬果農藥殘留檢驗國家標準共七十三項,其中七十項可檢測單一農藥之含量,另CNS 13570系列(CNS 13570-1、CNS 13570-2、 CNS 13570-3)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法,則可一次檢驗有機磷劑、有機氯劑及胺基甲酸鹽等一百餘種農藥。
糾正案復表示:我國目前使用之農藥品項,已超過五百多種,僅美國許可登記之農藥即高達八五O種,遑論從東南亞及其他國家進口蔬果所施用農藥種類,更是不計其數;況且亦未針對不同蔬果類別,分別檢驗其所可能使用之不同農藥,而係一體適用相同篩檢方法;而且衛生單位及標檢局對於禁用農藥部分,並未全面列入檢驗;是以每次僅檢驗上開部分農藥品項,實不足以代表可以檢出所有殘留農藥之全貌,更難侈談判斷其合格與否。故其檢驗數據,顯有低估農藥殘留之嫌,檢測結果當然難以取信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