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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0-01-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時機、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未本於權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設置保育警察及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亦未設立野生動物保育捐助專戶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與訂立發行管理辦法等,復未落實查緝、取締工作,嚴重影響野生動物保育之推展,實有違失;又內政部警政署對違反野生動物案件之蒐證方式及技巧未臻周全,且是項案件績效配分顯有偏低,致取締稽查成果不彰,亦欠允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各級主管機關得商請警察及有關機關組織聯合執行小組,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宣導工作。」農委會向內政部警政署借調六名警官,成立野生動物保護小組,負責整合野生動物保育之查核取締工作。各縣市政府則成立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負責轄內違反野動物保育法之查緝、偵辦工作;由於該小組係屬任務編組,而配合執行之員警,因缺乏野生動物之專業知識及鑑定能力,加上地方縣市政府承辦野生動物保育之人力缺乏,且異動頻繁,嚴重影響野生動物保育取締執行成效,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