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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0-01-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煌雄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居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地位,未能通盤考量洪氾地區之土地利用及建立整體性之防洪排水機制,對整治重大河川之計畫模糊分散、執行不力,造成長久以來部分地區,每雨必淹,應負監督不周及考核不實之責,又其防洪基本觀念欠當、計畫欠缺整體性,各權責機關彼此間之橫向聯繫不足,致計畫完成後,反排擠當地以外其他防洪排水計畫,增加洪氾溢淹災情,罔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損政府整體施政形象,顯有違失;其所屬經濟部,長期未設置河川專責管理機構,水利事權不統一,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作業,未配合颱風、水災等重大災害變更,對都市防災警覺性不足,坐失防洪時機,亦有疏失,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行政院。」由本院函請行政院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行政院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未能整合各權責機關彼此間之橫向聯繫,加強全面性防制洪氾整體審核機制之建立,致洪氾災害在寶島四處橫流,每遇颱風,災情迭起,顯有違失。
  糾正案復表示:依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設立之專責主管機關,迄今尚未成立,原訂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一項應設立之經濟部水資源署(局)、淡水河流域管理局(處)等亦無著落,甚至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亦未經行政院核定,導致前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六月所擬之「基隆河治理工程實施計畫(南湖大橋至八堵橋河段)」,遲至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方提報至經濟部,八十七年十月六日方經行政院核定,延宕長達九年之久。該治理計畫攸關大台北地區防洪安全,亦未聞民眾抗爭,所涉及者,多為政府機關間之溝通協調,行政院理應協調有關單位,積極促成,詎料竟拖延九年,至監察院調查全國洪氾溢淹專案為止,此其間大台北地區又飽受象神颱風肆虐,造成嚴重傷亡及民眾財產損失,尤其汐止地區一雨數淹,全國輿論譁然,行政院未能積極任事,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