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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案。

  • 日期:90-01-03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進利、黃委員煌雄、林委員鉅鋃、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行政院辦理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之整復利用,迄未進行各權責機關之整合,針對地層下陷所涉之經濟、社會、法律、政治、水資源及土地管理等層面之問題,亦未統籌規劃,進行整體性計畫,並研訂相關配套措施,以資因應,顯有未當;對於地層下陷地區之管理資訊不足,又未針對下陷地區之土地保育與整復利用,研訂完整之技術規範,致其整治成效始終有限,有損政府施政形象,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行政院。」由本院函請行政院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對於地層下陷區抽用地下水問題的控制與調配規劃,事實上還需包括水權更動,以縣市政府進行地層下陷區之規劃與開發,有相當不適合之處。為使政策確實可行,建議由水利處加入一起規劃與進行;另外,一切計畫應以永續國土規劃與發展為主軸,配合土地利用之開發審議規劃為支幹,提出地層下陷區土地整復利用之保育技術。地層下陷區之開發,涉及區域性規劃,對區域整體之土地、水、人力、資金等資源利用規劃上,應以宏觀視野,來進行規劃。
  糾正案復表示:從土地資源長期有效利用之觀點而言,由政府徵收、統籌規劃開發,應為最可行之辦法,但是政府所須籌措資金及投入之人力也最為龐大。如果引起政治、地方派系、利益團體等不當的介入,可能產生不良的後果。有關資金籌措方面,政府可以考慮組織土地開發公司之觀念,以 BOT之方式,籌措私有資金之投入開發,甚至可以考慮以土地主持股之方式,參與投資,並由私人公司進行開發,以減少政治或地方派系之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