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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中市政府、國立台灣美術館案。

  • 日期:90-01-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平、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台中市政府、國立台灣美術館﹙以下簡稱國美館﹚案。案由為:台中市政府,未依建築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檢查國美館﹙前台灣省立美術館﹚之消防設備,即核發使用執照,亦未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定期檢查該館,核有違失。另國美館七十七年六月開館迄今,核有地下室違規使用、建蔽率不足、未能通過公共安全檢查等違失,顯管理失當;採類BOT方式,整建館舍,規劃不周,且未作廠商投資意願調查,耗費行政資源;另該館委託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復建工程之設計,未依約責其如期提出設計圖說,卻以合意解約,延宕該館復館時程,均核有違失;另文建會亦核有監督不周之責。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文建會,記取教訓,詳實擬定計畫,儘速開館。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五點缺失:
一、台中市政府未依建築法之規定,草率核發國美館使用執照,核有違失。
二、台中市政府未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定期檢查國美館,致該館地下室違規使用逾十一年,竟未察覺,核有違失。
三、國美館於七十七年六月開館迄今十餘年,核有地下室違法使用、建蔽率不足,未能通過公共安全檢查等情,顯係管理失當,核有違失;文建會亦應負監督不周之責。
四、國美館原採類BOT方式,整建館舍,惟規劃不周、且未作廠商投資意願調查,致因而告停,耗費行政資源,洵有疏失。
五、國美館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陳俊宏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復建工程之設計,未依約責成建築師事務所,如期提出設計圖說,卻以合意解約,延宕該館復館時程,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