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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教育部案。

  • 日期:90-01-11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學術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部學審會﹚,受理輔仁大學、玄奘人文社會學院講師盧瓊昭女士之著作《佛教倫理學》、及發表於《哲學雜誌》三十期之文章〈佛法與生態哲學〉,被檢舉抄襲台灣大學哲學系釋恆清教授之著作〈草木有性與深層生態學〉乙案,處置過程,多處違反「大專院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之規定,任事用法,洵有疏失。由本院函請教育部檢討改善,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四點缺失:
一、教育部學審會,未依「大專院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五條之規定,向檢舉人進行查證,即進入抄襲處理程序,行政處置,顯有未當。
二、教育部學審會,對玄奘人文社會學院及輔仁大學,分別調查獲致之相同認定,竟前後處置不一致,而業務承辦人員與督導主管人員,均未察覺,適時導正,於職責均有疏失。
三、教育部學審會,未依「大專院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七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尊重玄奘人文社會學院二次調查之結論與學校之權責,即委託外審並提交學審會常會審議,任事用法,洵有疏失。
四、教育部學審會,未能確實落實「大專院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五條保密之規定,造成學審會常會會議內容外洩,對被檢舉人之學術聲譽,造成影響,行政作業,有欠嚴謹,難謂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