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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法務部、交通部、財政部及臺灣基隆監獄等三十九監所案。

  • 日期:90-01-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與財政及經濟三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柯委員明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法務部、交通部、財政部及臺灣基隆監獄等三十九監所案。 案由為:「法務部購置四輛正副首長座車,其中三輛或價款超逾原編列預算,由其他科目勻支;或以請購公務車數十項配備、耗材為名,實則支付座車尚未付清之鉅額價款;或未達汰換報廢年限而提前購置等,確有違失。且法務部自七十一年始陸續向所屬檢、調、監所等六單位借調偵防車、勘驗車、警備車、公務車等九輛車輛及駕駛,明知其中七輛係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特種車輛,均免繳貨物稅、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竟長期充為該部公務及一級主管人員上下班接送用車,且其中三輛以專供偵防用車為名,仍每五年提前汰舊換新一次等,亦顯有不當。又法務部所屬部分監所首長目前使用座車之購置,以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專供公共安使用之特種車輛警備車名義申請免繳貨物稅、使用牌照稅或汽車燃料使用費,實際用途卻變更為非免稅要件之用途,亦未補稅,核與貨物稅第十二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等規定有違,破壞政府預算體制,嚴重斲傷政府形象,法務部未能有效規範,難辭監督不周之責。另交通部及財政部暨所屬部分相關主管機關,對警備車免稅等相關法令條文內容類同,其執行標準不一,亦未互相配合等,均涉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監察院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調查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正副首長座車情形,本院復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調查法務部正副首長座車購置情形,惟法務部所填資料中,對該部所購置三輛正副首長座車,均說明購置座車價款無超逾預算,亦無勻支其他科目,未能詳實查復本院。該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補正回填資料,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監察院詢問該部相關主管人員時,法務部復又補正所填資料,一再更正,未能詳實查復本院,殊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