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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案。

  • 日期:90-01-0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勤鎮所提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案。案由為:「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未依規定進用工程臨時工,且甄試作業方式不一,違反平等原則;復違規僱用台鐵退休人員,所訂年齡上限,又漫無標準,另對相關公文延宕未予妥處,均有違失;而交通部對所屬機關,平時疏於監督,發現違失後又未積極處理,亦有未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交通部地鐵處本得因應專案工程需要,進用工程臨時工,惟查該處自七十三年至八十九年間,以工程技術工為名,進用部分臨時工擔任行政業務,例如:夏萬洋擔任一般行政管理及採購業務、劉明亮擔任土地徵收業務、張鎮瑞擔任文稿審校工作、曾仁華擔任點工人員管理、楊文明擔任機密維護、商文祥擔任公關、周勝坤擔任公文分辦及監印、周炤男任秘書業務、朱艮耀擔任電務英文翻譯、趙敏亭擔任公關及秘書業務、祖光錫擔任維安工作及法律事務、趙禎祥擔任財產管理業務等,其工作性質,顯未依中央工程各機關管理費支用要點,進用工程臨時工,實有不當。交通部未本於主管機關立場,予以監督,亦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