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交通部鐵路管理局及經濟部案。

  • 日期:90-01-16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交通部鐵路管理局及經濟部案。案由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於辦理採購案時,未能善盡職責,詳實審查廠商投標文件,致生事後投標文件真偽疑義;另於辦理無關行車安全之廁所配件等採購案時,未就功能效益,務實考量市場供應現狀,動輒採限制性招標;又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有時,台鐵局及受託辦理採購案之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卻仍因循沿用以往有失公平合理之招標文件,且相關招標或決標公告資訊缺漏不明,亦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有悖,顯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台鐵局採購「桌上型數位多功能電錶」二套,三家投標廠商中,「忠峰企業有限公司」與「儀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兩家報價單上,手寫英文製造廠名稱及地址之筆跡雷同,亦有出自同一人筆下之嫌。另採購「自動絕緣油過濾循環機」二台,三家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偽造、變造之嫌。台鐵局政風室雖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偵辦中,惟台鐵局主辦採購單位,未能善盡職責,詳實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就相關內容疑義及時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依法妥適處理,致生事後投標文件真偽之疑義,更有損及合約雙方合法權益之虞,其任事敷衍草率,顯有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