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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0-01-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詹委員益彰、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購置中央遙控警報系統,欠缺前瞻性考量,未能審慎評估整體系統之規劃及後續更換、擴充等事宜,處置欠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台北市警局﹚為消化預算,於招標作業前,未向警政署請示中央遙控警報系統之相關規格,率爾決定辦理,且招標審查作業草率,有失嚴謹,又本案發生爭執後,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局之處理態度,有欠積極,嚴重怠忽職責,均有重大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確實督導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警政署為避免經費編列及使用單位不同,而影響「遙控警報」之執行,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列於內政部主管八十二年度及八十三年度兩個年度執行、及編列全面汰換中央遙控警報系統,有關系統規劃、設計、監工及驗收工作,係委由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工業研究所辦理,另合約中,商業條款之擬訂及招標工作,委由中央信託局購料處辦理,嗣經三次公開招標結果,由德國廠商赫曼﹙HORMANN﹚公司得標承作。台北市政府除配合該署,全面汰換該市中央遙控警報系統,裝備安裝架設九十二處,及接受該署分發電子式警報器六台試用外,台北市警局依據「跨世紀市政建設藍圖專案」,應執行「都市防空系統整體規劃之完成」,全面汰換舊式遙控警報台,擬分三年度編列預算,另行增設電子式警報器四十九台,加強警報音效,遂於八十八年度購置電子式警報器﹙含操控面板﹚二十九套、電子式警報器操控面板三十八套、遙控警報系統修檢測儀器二部、及遙控警報台終端控制器十三套,由松員公司得標承作。惟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局,未能應承商要求,提供連結中繼台與警報台電腦之通信協定﹙RADIO PROTOCOL﹚,造成台北市警局購置電子式警報器等設備案,遲遲無法驗收。經監察院調查結果,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局,在本案之處理過程中,確有下列四點違失:
一、警政署購置中央遙控警報系統,欠缺前瞻性考量,未能審慎評估整體系統之規劃及後續更換、擴充等事宜,處置欠當。
二、台北市警局為消化預算,於招標作業前,未向警政署請示中央遙控警報系統之相關規格,率爾決定辦理,有欠周延。
三、台北市警局招標審查作業草率,有失嚴謹。
四、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局,處理本案之態度,有欠積極,怠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