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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南投縣政府、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案。

  • 日期:90-01-17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林委員將財、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南投縣政府、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案。案由為:南投縣政府受理仁愛鄉公所請示,得否依據緊急命令,以比價方式,辦理該鄉危屋拆除工程,未明確答復,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招標,致衍生事端,且所屬建設局業務幕僚單位,橫向聯繫不足,未迅速要求廢標,依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發包,處置遲鈍失當、行政效能不彰;另仁愛鄉公所辦理九二一震災,該鄉危險建築物拆除工程,其預算經費報編及招標方式,亦涉有嚴重違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督飭所屬,澈底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南投縣政府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有如下之缺失:
一、南投縣政府缺失部分:
﹙一﹚受理仁愛鄉公所請示,得否依據緊急命令,以比價方式,辦理該鄉危屋拆除工程,未明確答復,應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招標,致衍生事端,顯有違失。
﹙二﹚所屬建設局業務幕僚單位,橫向聯繫不足,且獲悉仁愛鄉公所逕依緊急命令,以比價方式,辦理危屋拆除工程發包,未迅速要求廢標,依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發包,竟延宕多日,始再行文撤銷前函釋示,凸顯其反應遲鈍、行政效能不彰。
二、南投縣仁愛鄉公所缺失部分:
﹙一﹚辦理危險建築物拆除工程,申請補助經費尚未經核定,即逕自編列工程預算,辦理發包,行政程序,顯有嚴重瑕疵。
﹙二﹚函請南投縣政府請求釋示,能否依緊急命令,以比價方式,辦理發包,竟於未接獲縣府正式函復前,即擅自擇定三家廠商,逕行比價,辦理發包,亦有明顯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