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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八十九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於本(十九)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在本院議事廳舉行,由本院錢院長復主持。

  • 日期:90-01-19

監察院八十九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於本(十九)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在本院議事廳舉行,由本院錢院長復主持。
  蘇審計長振平於會中,針對未來一年審計部工作之檢討改進方向指出:
一、加強環境保護計畫執行績效之考核:
該部考核政府環境保護計畫執行,如一般垃圾處理、興建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辦理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事業廢棄物處理及補助計畫執行等,核有下列缺失:(一)垃圾未能有效處理,垃圾處理廠(場)數量遠不敷所需,垃圾妥善處理率偏低。(二)執行「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事前規劃欠周,相關配套措施及組織人力配置失當。(三)推動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成效欠佳,資源回收比率仍屬偏低。(四)補助計畫未能有效落實執行,且未切實控管,經分別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各級環保機關檢討改進,嗣後當加強考核其改進措施執行成效,期能發揮最大之效益。
二、督促公營事業民營化有效執行:
該部考核公營事業民營化整體計畫執行結果,核有下列缺失:(一)民營化計畫執行嚴重落後,影響政府推動績效。(二)延後釋股,增加國庫調度壓力及增加釋股成本。(三)個別公司釋股作業,遲未定案,影響民營化工作之執行。(四)計畫進度及其落後原因,未列管考核,致無法釐清責任。(五)公股代表管理制度,未予妥善管理,影響政府投資權益。上述缺失,除已函請行政院經建會妥適處理民營化釋股之時機,避免衝擊資本市場;並就公營事業民營化計畫執行進度,加以列管考核;同時對公股股權代表管理制度,妥為籌謀規範,以維護政府權益。爾後當繼續加強查核其實際改善辦理情形。
三、加強公共債務管理情形之查核:
近年來,政府收支失衡,截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底,未償債務餘額,約為二兆六、一四五億餘元,民國九十年度預算,編列舉債金額更高達二、六○○億元。公共債務法修正案又遲未定案,政府鉅額財政赤字及融資之適當、適法與否,頓成各界囑目之焦點。該部除確實依據「公共債務法」規定,考核政府債務執行情形,多方蒐集立法院審議及質詢意見暨報章雜誌有關政府舉債之相關資料,以研定加強查核重點,就公債發行、舉借及還本付息之時點、金額、利率之必要性或妥適性、債款舉借、債票管理及還本付息之規劃、經營管理情形之合法性及效能性等加強考核,以發掘缺失,研提整體性改善意見。
四、加強公營事業經營管理效能之考核:
公營事業之組織規模龐大,收支浩繁,設置之任務與特性各異,經營活動之內在、外在因素廣泛、複雜,且部分事業因獨占、寡占或受政府政策保護,迭有浪費、不經濟、無效率及效率不彰情事發生。近年以來,該部經加強查核經營欠佳之事業,所發現之缺失,分別函請各該事業或其主管機關,督促檢討改善。為期各公營事業切實有效執行改善措施,提昇經營績效,當繼續加強考核各事業之經營管理效能,針對缺失促請切實檢討改善。
五、加強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之查核:
政府暨各國營事業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該部經修訂定﹁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加強審核各投資機關所送財務報告等資料,並就待改善事項函請督促檢討,惟仍有部分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或績效欠佳情事,並有因公股代表之未善盡職責,發生違失案件。未來當深入評核投資目的及效益之達成情形,其有營運績效欠佳者,當適時促請有關機關,注意督促改善,妥適處理;並密切注意公股代表,是否確依﹁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及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等規定,善盡職責。
六、加強重大建設計畫執行績效之查核:
依據資料,民國九十年度公共建設規模達八千餘億元,惟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一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截至十一月底止,執行率僅達百分之六十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遲滯國家經濟建設發展。嗣後當更積極蒐集研析重大建設計畫相關執行資訊,從規劃設計、預算編列、招標決標、履約管理等階段,考核其執行績效,發掘執行上缺失,深入探究其問題癥結,從制度、法規與執行等層面,研提建議改善意見於相關機關,其有重大違失者,當報監察院追究責任,促進其建設計畫執行效率,以達成預期之目標。
  錢院長於聽取蘇審計長之報告後決議:請審計部提供相關資料,做為監察院九十年度重點調查工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