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案。

  • 日期:90-02-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鉅鋃、謝委員慶輝所提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案。案由為:營建署辦理台南市安平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工程內容設計規劃草率、未能嚴格掌控工作期程,復未依契約規定,處分承包商違約行為,致予違約承包商有機可乘,除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外,並造成公帑及機關威信之損失。由本院函請內政部轉飭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三點缺失:
一、 營建署﹙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局﹚,八十八年因配合精省政策,納編於營建署﹚於七十五年至七十九年五月,擬定「台南市污水下水道第一期實施計畫」之主要工程內容,設計規劃草率,致計畫執行,不切實際,嚴重延宕工期及大幅增加工程經費,顯有未當。
二、 營建署委託正賀公司辦理「安平污水廠新建工程」設計工作,未能嚴格掌控工作期程,原訂一年之工作期限,竟延宕達二年半以上,仍未能完成預定工程設計部分,需另行招商辦理;又未記取教訓,對於顧問公司之進度,無法有效掌控,以致二度更換顧問公司,嚴重影響工程預定進度,顯有疏失。
三、 營建署對於主體工程承包商信誼公司及水美公司,擅將未經審查核可之機械,逕自安裝,違反合約程序之作為,現場監工人員,未本於職責,予以阻止,復未依契約規定,處分廠商違約行為,致予違約廠商,有可乘之機,除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外,並造成公帑及機關威信之損失,相關承辦人員之怠忽,實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