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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及財政部案。

  • 日期:90-02-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糾正林委員鉅鋃、謝委員慶輝、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行政院及財政部案。案由為:「行政院及財政部對金融制度之改進,政策搖擺不定,歷經五年之規劃,猶原地踏步,毫無進展,且整個制度之構想,有欠完整,亦不成熟,欠缺相關配套措施,影響金融監理制度之健全與效率之發揮,顯有疏失;復因金融監理制度改進之政策搖擺不定,致金檢人員進退失據,嚴重影響金檢人員素質提昇及人力之充實,金檢難以發揮績效,另為補金檢人力之不足,雖規劃委託會計師參與金融檢查業務,並予訓練,竟徒託空言,迄未落實,洵有未當;且財政部未落實查核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建立遵行法令主管制度,以加強金融機構自約之功能,致績效不彰,弊端叢生;查核未予落實;對金融機構設置部分專業董監事制度之推動,亦迄無成效,均有疏失;又財政部為協調與聯繫有關金檢事項,所設立之「金融檢查委員會」,甚少開會,僅聊備一格,未能積極發揮功能,皆有未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並轉飭財政部,積極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行政院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設置任務編組之「金融檢查委員會」,以取代原有之「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以規劃及整合整體金融檢查工作。依據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其具有金融檢查制度之改進與發展、整體金檢人力之統籌調配及訓練、整體金融檢查計畫之訂定、金融檢查所發現重大缺失事件之研處、金融檢查相關重要金融法規之研擬及修正與有關金融檢查作業之聯繫協調等六項任務。惟該委員會成立以來,迄八十九年底止,僅開過十五次會議,且金融機構仍弊端叢生,對金融檢查制度之改進(如金檢一元化)及檢查功能之提升,並未能積極發揮其功能,僅聊備一格,有欠作為。
  糾正案復表示:在現有法制下,應先落實並加強「金融檢查委員會」之功能,如金檢人力之增加及素質之提升、金融機構負責人適任適格及部分專業董監事、推行遵守法令主管制度與加強評估查核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以產生金融機構內部自約功能,並將檢查權與處分權緊密結合等問題,積極落實處理,俾使在金融監理一元化實施前,發揮金檢一元化功能,穩定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