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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0-02-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龍松變電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清晨二時及四時許,先後發生兩次火災及斷電事故,造成供應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三期二二.八仟伏及一六一仟伏輸配電路斷電及壓降事故,導致包括聯電五廠、台積電八廠、聯友光電、茂德、遠東金士頓等多家公司之生產停擺,肇致園區廠商之重大損失,核有未當。」由本院函請經濟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台電龍松變電所四號變壓器發生爆炸起火,爆炸起火之前一日,該變壓器「撲氣電驛」第一段警報曾動作,且事故前十八分鐘亦發生「重故障警報」訊息,台電未警覺及適時妥處各項警訊,致造成竹科廠商之重大損失,核有未當。
二、 龍松變電所發生第一次四號主變壓器爆炸起火之事故後,台電未警覺引供該變壓器之氣體絕緣開關二號匯流排已受損,仍繼續使用二號匯流排,而未將相關負載轉供至一號匯流排,致發生第二次斷電事故,顯有未洽。
三、 近三年台電國內製變壓器故障率,較國外製高約一.六七倍;又竹科輸電系統事故共發生十次,導因為台電者有二件;配電線路事故共計六九件,導因為台電者有十九件。台電應積極改善輸配電線路及變壓器容量,採用可靠度較高之環路供電及地下電纜,輔導用戶引用雙迴路供電及裝設不斷電系統,加強宣導用電安全、負載管理及巡檢工作,審慎制訂規範、採購招標、驗收安裝及運轉維護等作業程序,考量裝設監測器及自動切換系統,將地下電纜管線圖送園區管理局,避免施工挖斷纜線,以減少斷電事故及電壓異常,提高科學工業園區供電可靠度及設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