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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

  • 日期:90-02-0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七)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所提糾正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案。案由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業所涉嫌以集體合作或知情不報方式,規避原有制度之防弊功能,持續從事違規行為,造成鉅額催收款,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盡監督管理及保全債權之責,均核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指出:台糖公司新竹營業所銷售予公教福利單位之產品,八十一年一月至八十四年六月間,係由新龍企業商行承運,依合約規定,僅能將該公司產品送至福利總處、全聯社及省農會等供銷單位,惟新龍商行涉嫌假藉獨立聯合社名義,購買該公司產品,再轉賣其他商號,新龍商行除違約致產品外流,影響該公司產品市場秩序外,並涉有侵占盜賣該公司產品之嫌。嗣後新龍商行合夥人,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開立八張還款支票,計新台幣八、00五、四四0元,其中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三十日到期之六張支票計六、一三三、二00元遭到退票,雖經該公司向票據提供人提起訴訟中,惟該公司遲未採取任何保全措施,以維護權益。又本案雖經該公司派員調查,認為新竹營業所係以集體合作或知情不報方式,規避原有制度之防弊功能,而持續從事違規行為所致,惟該公司對於新竹營業所相關人員之違失責任,亦未切實查處並監督改善,綜此,新竹營業所及台糖公司均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