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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法務部案。案由為:法務部所屬各監所之戒護管理,存有多項缺失,均亟待加強檢討改進。

  • 日期:90-02-14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黃委員武次、趙委員昌平、黃委員守高、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法務部案。案由為:法務部所屬各監所之戒護管理,存有多項缺失,均亟待加強檢討改進。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確實督導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九點缺失:
一、 各監所對各項戒護勤務,未能切實依有關法令規定,落實執行;勤務紀律,亦未嚴格要求,均有待加強。
二、 各監所對舍房、工場之安全檢查,未盡切實,抽查之比率,各監所無一致之標準,對查獲違禁物品,復未注意追查其來源,均有未當。
三、 各監所對於突發狀況、天然災害之應變及防處能力不足,亟待改善。
四、 監所首長及各級主管人員,對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不盡確實,法務部應加強督導,切實辦理。
五、 視察制度,有待檢討加強,以發揮其功能。
六、 相關勤務作業規定及使用之各種簿冊,應重新整編,力求明確一致。
七、 戒護人力不足情形,應速謀改善之道。
八、 戒護管理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仍有待加強。
九、 戒護設施,有欠完善,亟待加強與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