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案。

  • 日期:90-02-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彰化縣政府、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案。案由為:彰化縣政府對東洋實心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洋公司﹚廢輪胎堆置場,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未依法積極處理,長期姑息該廢輪胎場違法存在;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對其所轄之該廢輪胎堆置場,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竟不知情,俟彰化縣政府函請該公所查報後,該公所查報之地籍資料,復有錯誤,均顯有違失。由本院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二點缺失:
一、 彰化縣政府對東洋公司廢輪胎堆置場,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未依法積極處理,長期姑息該廢輪胎場違法存在,實有消極不作為之行政怠失。
二、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對其所轄之東洋公司廢輪胎堆置場,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竟不知情,俟彰化縣政府函請該公所查報後,該公所查報之地籍資料,復有錯誤,顯見該公所辦理是項業務,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