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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0-02-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交通及採購二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台北市政府逾越停車場法第十一條授權範圍,訂定「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並依之核准數十座立體停車塔、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施,已於八十五年間,經監察院糾正在前,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訂定「台北市機械停車設施暫行管理要點」,復無法有效管理停車場業者,迄未研擬因應對策,一味消極等待建築法修訂在後,核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查台北市政府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以行政命令函頒之「台北市機械停車設施暫行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管理負責人應自行委託,經依法登記開業之機械或電機專業技師,對該機械停車設施,實施定期檢查,一年應檢查一次,…管理負責人未依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處理」。第十點第三項規定:「…依停車場法設置之立體停車塔機械停車設施抽檢,主管機關應通知本府﹙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會同辦理,經抽檢不合格者,應通知管理負責人限期改善後,報請複檢,逾期未改善者,即依建築法、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處理」。第十二點規定:「依停車場法設置之機械停車設施,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轉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處理」。綜上可知,違反「台北市機械停車設施暫行管理要點」之停車場業者,應依建築法或停車場法相關規定裁罰之。
  糾正案文復指出:建築法及停車場法,並未提供主管機關處罰未依「台北市機械停車設施暫行管理要點」,定期申報安全檢查之法源依據,違法停車業者乃無懼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及交通局,自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以來,長時間多次行文,要求申報,迄今仍拒不辦理。與本案相同之私有立體停車塔,尚有二十四座,散佈在台北市區各人車壅塞之繁華地段,台北市政府僅虛應形式,訂定「台北市機械停車設施暫行管理要點」,卻無力約束違法停車場業者,該暫行要點,顯屬具文。經查台北市政府逾越停車場法第十一條授權範圍,訂定「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並依之核准數十座立體停車塔、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施,已於八十五年間,經監察院糾正在前,至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訂定「台北市機械停車設施暫行管理要點」,復無法有效管理停車場業者,迄未研擬因應對策,一味消極等待建築法之修訂,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