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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宜蘭縣政府案。

  • 日期:90-02-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秋山、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宜蘭縣政府案。案由為:宜蘭縣政府對於縣內醫院建物變更使用、及違建之依法處置,長年延宕,致有害公共安全與醫療品質及病人權益,且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仁愛醫院第二院區大火發生後,未採取必要措施,任令應即刻停止使用之違規醫院,繼續營運,致有同年月十二日普門醫院火災接續發生等情,核與建築法及醫療法相關規定有違。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相關主管機關,就本案相關失職人員從嚴議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五點缺失:
一、 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對於縣內醫院未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即擅自變更使用,既未依法連續處罰及促其停止使用,亦未依法移送法辦;對於未經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或使用之違建部分,更未做任何處分,視建築法相關規定如無物,顯有重大違誤。
二、 宜蘭縣政府召開違規業者協調會,並給予半年改善期限,核與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四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不符;而改善期間屆滿,復未列管追蹤,依法處置,洵有畏難規避、無故稽延之咎。
三、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對於醫院違反公共安全之事實,未依法執行公權力;且於該縣府建設局怠於執行處分時,亦未善盡主管機關職責,貫徹醫療法立法目的,核與醫療法第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之法意不合。
四、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未依法訂定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之檢查辦法,既未進行不定期檢查,亦未另訂檢查項目,以達成預防緊急災害之目的,核與醫療法第二十一條及「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符,顯有疏失。
五、 宜蘭縣政府,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仁愛醫院第二院區發生火災後,對於建物有違規情事之醫院,未依法採取應有之必要措施,致有同年月十二日普門醫院火災之發生,該縣府之處置,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