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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目前政府對於留學服務業及遊學服務業,並無專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監督管理;且現行法令對於遊學服務業者應備之資格及應取得何種執照,亦均無規定,顯有未當。

  • 日期:90-02-21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四委員會聯席會會議本(二十一)日下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呂委員溪木所提糾正行政院案。案由為:目前政府對於留學服務業及遊學服務業,並無專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監督管理;且現行法令對於遊學服務業者應備之資格及應取得何種執照,亦均無規定,顯有未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對於留學服務業之執行能力與服務品質,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監督、考核,究應以何機關為留學服務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教育部及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一、十二月間多次協調未果,形成留學服務業迄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窘境,以致對於該等業者疏於監督管理,顯有未當,行政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即對此為適當之處理,並督促所屬對留學服務業,建立一套管理機制,以提昇業者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安全。
  糾正案文並指出:目前遊學服務業,非但無專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且亦無法令規範其應備之資格及應取得何種執照,亦有未當,行政院應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