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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省前地政處﹙現內政部﹚、前水利局﹙現經濟部水利處﹚、新竹縣政府案。

  • 日期:90-03-06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六)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灣省前地政處﹙現內政部﹚、前水利局﹙現經濟部水利處﹚、新竹縣政府案。案由為:新竹縣政府,未依法代管該縣竹北市隘口段二七O之一地號等三十四筆土地,管理作為,諸多缺失;前省水利局﹙現經濟部水利處﹚與前省地政處﹙現內政部﹚,未善盡管理機關督導之責,對公地之管理,均有疏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確實督導所屬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三點缺失:
一、 新竹縣政府未依法代管該縣竹北市隘口段二七O之一地號等三十四筆土地,管理作為,諸多缺失;前省水利局﹙現經濟部水利處﹚未善盡管理機關督導之責,對公地之管理,均有疏失。
二、 前省地政處﹙現內政部﹚於接管後,未能查明本案土地使用現況、有無合法使用權源,切實督導代管機關,予以妥處,徒增租賃認定爭議,亦有疏失。
三、 本案租賃爭議,久懸未決,顯見行政效能不彰,影響重大工程建設及民眾權益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