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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局案。

  • 日期:90-03-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郭委員石吉所提糾正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局案。案由為:「交通部公路局辦理台二線改善工程,自萬里至基隆大武崙間僅二點八公里,原定工期五百日曆天,經費二億五千萬元,惟工程一再變更,拖延六年,經費增加一倍,仍未能完工,核有執行不力等違失;交通部亦應負監督不周之責。」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公路局未於橋樑等重要關鍵位置,詳加鑽探,取得詳細之地質土壤資料,肇致設計欠當,經二度變更設計,經費增加一倍,核有違失。
二、 工程停工長達四年七個月,始完成第一次變更設計並復工,該局核有執行不力違失。
三、 該工程58K+478至708路段,因設計施工欠當,肇致地滑,發生災害,核有違失。
四、 變更設計給付廠商金額時,未依約同時核計工期,俾責成廠商如期完工,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