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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交通部案。

  • 日期:90-03-20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交通部案。案由為:「交通部為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主管機關,卻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以國道基金支付不具自償性且非屬國道之地區性道路建設,未能專款專用,肇致虧絀情形益形惡化;又未能逐年編列公務預算,支應該基金非自償比例部分,嚴重影響基金資金運用及財務結構,均有重大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交通部為促進自償性國道公路之建設、維護及管理,達到整體國道公路系統興建之目的,奉行政院核定,於八十三年度成立「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另依行政院於八十六年十月賡續檢討簡併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結果,於八十八年度將交通部所屬基金,簡併為「交通建設基金」,國道基金改為「交通建設基金」項目下之分基金。國道基金之自償率,訂為七五%,而非自償率二五%,則由國庫撥充支應。近年來國道基金所收取之收入(包括通行費收入、汽燃費收入及服務收入等),平均每年約二四0億元,原尚足以支應養護、管理所需成本(平均每年約四0億元),故每年有二00億元之賸餘。惟自七十六年度迄今,政府投入約四、000億元,辦理中山高拓建及北二高、二高後續、北宜高之興建(近三年每年約五00億元),每年業務賸餘,不敷支應龐大之建設支出,復又需補助其他非國道公路建設計畫支出,而行政院匡列交通部之公務預算額度,嚴重不敷支應該部各項建設經費之最小需求,至國庫應撥未撥基金數,約一九八億元,係由基金以短期借款支應,肇致目前基金僅長期負債部分,即高達一、五二五億元。
  糾正案認為:交通部於規劃辦理重要地方交通建設計畫時,未能在該部可容納經費預算額度範圍內,整體審慎評估,列出優先順序,任意擴張行政裁量權,遽將未具自償性且與國道並無直接關聯之地區性道路興建,亦納入由國道基金支付,未遵守國道基金專款專用之規定,嚴重影響基金財務營運,肇致虧絀情形益形惡化,殊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