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0-03-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廖委員健男、詹委員益彰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內政部警政署採購一千六百萬顆訓練子彈,發現材質與合約規定不合,因而主張解約並追究違約金,重新開標,又因廠商尋求行政救濟而受阻,造成警方執勤安全困擾及裝備不足,經核內政部警政署對於本子彈採購案規劃有欠周延,顯屬不當,核有違失。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督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警政署「後勤業務要則」有關規定,未盡週延,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二、目前外勤員警所使用之裝備子彈,已屆滿五年,內政部警政署未依規定實施測試,採購子彈乙案,因廠商驗收不合格,致使換裝受阻,嚴重影響警勤使用及員警執勤之安全,殊屬不當,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