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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案。

  • 日期:90-03-2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交通及採購、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一)日通過並公布林委員將財、林委員鉅鋃、廖委員健男所提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案。案由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對於為防止及處置黑金介入公共工程之相關法令,立法進度延宕,並欠週全,且執行不力;相關機關間又欠密切配合,各自為政,以致施政績效不彰。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督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推動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績效不彰,又未能有效查察「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是否落實執行。
二、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案件比例甚少,移送案件缺乏標準作業規範,移送結果處理績效亦不彰;且審計部曾書面調查各級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運作情形,發現各級地方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成立後,未積極運作等缺失。
三、工程會對於「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實施情形,未加查察監督,且迄今仍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完成訂定「專業人員辦理採購辦法」。
四、工程會應落實查核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規定之廠商,並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法務部自八十五年八月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分別逐年實施「掃黑執行方案」等性質類同方案;工作重點、指揮體系、任務成員等均反復變更,並均缺乏管考機制,致績效難期;有只重形式之嫌。
六、檢警調等司法偵查機關與公共工程、審計及財稅等主管機關,欠缺橫向聯繫、各自為政,嚴重影響掃除黑金介入工程之績效。另掃除黑金之相關法制,立法延宕;或雖已完成立法,但相關配套子法及措施,均仍遲滯,績效有限,令人懷疑相關主管機關掃除黑金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