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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案。

  • 日期:90-04-11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本(三)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武次、黃委員守高所提糾正內政部、台北市政府案。案由為:內政部於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事項,未依法行政,致生弊端,影響人民權益;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身分證補發程序作業草率、欠缺相關配套措施,肇致民眾身分證遭歹徒冒用等情。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內政部於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事項,未妥適發揮事權統一功能,致各地方政府於辦理國民身分證換補發作業時,各自訂頒相關單行規定,且未報部核備,相關法令因之紊亂,易生弊端,應予檢討改進。
二、內政部警政署未積極督考所屬機關,依法執行口卡之管理、存放及運用,肇致不少無口卡片或遺失照片之嚴重情事,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疏忽卸責,實有不當。
三、戶籍法於八十六年修正通過後迄今已逾四年,其中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能夠發揮鑑定人別同一性之問題,然內政部並未隨之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暨相關作業規定,以提高製發與管理之正確性與妥當性,顯然悖離依法行政原則,殊有不當。
四、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國民身分證換補發程序作業,雖為達成迅速便民之要求,縮短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時程,然因未訂定相關配套措施,致民眾身分證屢遭冒用,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其作業顯有草率及未盡周延之處;內政部與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應由本案中汲取經驗,檢討改進國民身分證換補發作業程序,除需達成便民迅速之要求外,亦需兼顧妥適性與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