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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電力公司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案。

  • 日期:90-04-1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四)日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趙委員昌平所提糾正台灣電力公司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案。案由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六一仟伏匯流排之比壓器燒燬,造成園區內三期一六一仟伏饋線跳脫,導致饋線上八吋晶圓及TFT等各廠斷電,造成廠家重大損失乙案,經核洵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八時卅四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之廠內自用變電站一六一仟伏氣體絕緣開關之比壓器炸燬,同時該氣體絕緣開關匯流排保護用之差動電驛異常,致其編號一六一0之斷路器未動作,引起上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松變電所一六一仟伏龍松華三線跳脫,造成十家大用戶均連帶受影響而斷電,斷電共歷時一小時四十八分鐘。經查台電公司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未依規定執行廠商機電設備之查檢,且查檢標準有欠嚴謹,查檢紀錄未予以備查,核有疏失。
  糾正案並表示:旺宏公司於事故當時,未立即通知台電公司及管理局,告知事故狀況,並尋求協助,致本事故斷電一0八分鐘,顯見台電公司、管理局與竹科廠商間之緊急通報系統顯有不足,應建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加強訓練,以縮短事故處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