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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台灣省合作金庫案。

  • 日期:90-04-11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勤鎮、柯委員明謀所提糾正台灣省合作金庫案。案由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所屬五權支庫出納襄理張天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監守自盜,侵占該支庫庫房鉅額公款後逃逸等情,顯見合作金庫對重要行員及庫房督考管理鬆散,重要作業未依規定切實辦理,相關作業規定亦有欠明確周詳,且未重視主管機關之金融檢查意見,切實督導所屬改進,致生重大弊端,核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合作金庫五權支庫之庫房,位於地下一樓,庫房外有小門,可通停車場及可經由保管箱部門進出該庫房,其路線離開其他一般行員視線,自應特別注意上開通道之安全管制措施。然該支庫疏於注意相關門禁安全控管,庫房旁通往停車場之小門甚為隱蔽,亦未依上開要點規定,切實加鎖並注意查看,致熟悉庫房通道路線之張天助,得於犯案後從容開啟小門,由停車場駕車裝載贓款,順利離開,而該支庫人員仍渾然不覺,該庫房安全防護顯欠周延,亟待儘速改進。
  糾正案並表示:張天助最近十三年考績均為甲等,八十八年、八十九年張天助直屬主管人員對渠之評語分別為:「積極負責,生活正常」、「主動積極」等語,顯示單位主管人員對張天助之印象極為良好;然由本案觀之,張天助平日即以融資信用交易方式投資股市,自八十九年起,因股市持續下跌,致所投資之股票,嚴重虧損約達一億元,並遭證券公司追繳融資及手續費,復因缺乏資金周轉,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即陸續向同事多人借貸,而相關主管人員對上開情形並無所悉,顯見對張天助之考核,流於虛應故事,有失確實,以致未能事先有效防範不法情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