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糾正桃園縣政府案。

  • 日期:90-04-17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少數民族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李委員友吉所提糾正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桃園縣政府於板新給水廠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設置北區BOO垃圾焚化廠之規劃核准過程顯有違失。」由該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指出:
一、 桃園縣政府無視區域計畫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與北部區域計畫區內之全體民眾追求飲用水安全及免於戴奧辛污染毒害之殷殷期盼,擅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興建桃北焚化廠,阻礙區域環境之永續發展,顯有違法失當。
二、 桃園縣政府未衡量土地利用之「首選原則」與「比較利益原則」,致使桃北焚化廠興建地點與北部區域計畫相互牴觸,顯然有虧職守。
三、 桃園縣政府無視於區域計畫之整體規劃,輕率通過桃北焚化廠之環境影響評估,置水源保護於不顧,均屬不當之行政行為。
四、 桃園縣政府違背北部區域計畫對水源保育之規劃,於實施水體總量管制與風險管理前,輕率通過桃北焚化廠之環境影響評估,顯有未當。
五、 桃園縣政府於八德市興建桃北焚化廠,顯然違背桃園縣議會關於「設廠應設在垃圾主要發生地為原則」之附帶決議。
六、 桃園縣政府於八德市民代表會未同意八德市公所出具之「垃圾委託焚化處理承諾書」前,即通過桃北焚化廠環境影響評估案,顯然有悖於程序之正當性。
七、 桃園縣政府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所提部分意見,未確實辦理,另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關於持續監測戴奧辛部分,顯然難以實現。
八、 桃園縣政府實際會勘桃北焚化廠建廠地點與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設廠土地,並非全數相同,桃園縣政府竟未察覺,顯然怠忽職責。
九、 桃北焚化廠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內容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之規定未盡相符,顯有未當。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