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十)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教育部、台灣省政府案。案由為:國有學產基金土地長期遭人侵占、巨額租金未積極催繳、經營效率低落、人力嚴重不足及相關法規遲未修訂等諸多缺失,前台灣省政府及教育部為其先後主管機關,未能積極督導改進,實有違失;又精省前台灣省政府捐助巨額款項,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其功能績效不彰,業務與國有學產基金重疊,造成資源分配不均、徒耗公帑及各自為政等諸缺失,亦有不當。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積極檢討改善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下列缺失:
一、 土地部分:
(一) 國有學產基金部分土地,長期遭不法占用或空置,教育部及台灣省政府均未能積極排除,依法求償並有效開發利用,在管理稽核上顯有缺失。
(二) 台中市及高雄市政府,未依法將轄內之國有學產基金土地移轉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主管機關教育部未能積極協調,妥予解決,顯有違失。
(三) 國有學產基金部分土地,業已成為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然相關單位迄今仍未辦理撥用程序,前台灣省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亦未積極協調解決,均有不當。
二、 租金收支部分:
(一) 國有學產基金土地,歷年遭人積欠巨額租金,該基金主管機關均未能依法積極催繳,顯有疏失。
(二) 國有學產基金土地之出租,未符公開化與透明化原則,亦未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顯有不當。
(三) 部分公立中小學長期使用國有學產基金土地,卻未依法繳交租金,形成不良示範作用,核有不當。
(四) 國有學產基金興建學苑,出租予救國團,每年尚須撥付巨額維修經費,入不敷出,核與經濟效益原則有違。
三、 經營效率部分:
(一) 國有學產基金資產涵蓋現金、股票及房地產等,市值業已超過二千億元,惟每年收入僅三億餘元,經營效率明顯偏低。
(二) 國有學產基金資本支出計畫,欠缺效益評估,規劃及預算編列,未盡妥適,執行績效欠佳,影響基金整體運作,核有不當。
(三) 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迄今尚未明確績效考核指標及控管程序,應積極檢討改進。
四、 精省迄今多時,教育部未秉於職責,積極修訂國有學產基金會經營管理之相關法規,嚴重影響其經營管理及行政程序運作,核有疏失。
五、 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與教育部經管之國有學產基金,彼此功能重疊,產生資源分配不均及各自為政諸多缺失,導致資源浪費,營運積效欠佳,無法達到社會整體最佳利益。台灣省政府捐助巨額款項,另成立同性質之基金會,核有不當,教育部應妥予檢討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之存在價值之必要性及效能,以避免資源浪費、重疊,俾發揮經濟效益及達到資源統合之目的。